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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申请条件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2-27 14:18:22    文字:【】【】【
  一、有条例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或者资产负债表。
  外资公司注册申请材料
  1、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
  5、 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原件1份)
  6、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7、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在本表内填写)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9、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及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10、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1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②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③募集方式设立并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④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1份)
  12、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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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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