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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政策规定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3-17 14:27:47    文字:【】【】【
第一、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
    商标,取消不用于连续三年简要地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理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的商标。在商标,取消不用于连续三年依法简单地说,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理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在商品的企业,许多企业基于品牌战略,可能会导致一些注册商标暂时停止使用了很多年,但是,因为不熟悉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不知道是否还有其他不使用注册商标和申请取消法定程序,最终导致由商标局商标注销,但不是后悔不及。
  被别人申请连续3年没有使用的应用程序的取消,申请人商标局通知内需之日起两个月证明在收到提供的近三年的连续使用证明,如使用申请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在法律上承认可以继续合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如果不能提供由商标局利用合法及有效凭证撤销其注册商标依法。
  关于使用证据在这里,目前我国是一个广义的解释,包括品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现实,以及其他任何商业广告等被认为是使用。
  第二、取消不用于需要连续三年商标材料:
  (1)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复印件和中国版) 2的复印件,客户签订了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原来在重复签名的权力。
  (2)使用的要求提供证明申请人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复印件及其中国版) 2原装,假一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两份盖章或签名。
3 、回复指定期间在本书中使用的证据(原件或公证文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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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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